法制網北京12月28日訊記者周芬棉 近日,國務院下發《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》,明確了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股東、實際控制人的有關條件。
 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,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,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資產規模以及非主要股東、境外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條件等事項,須經國務院批准。
  鄧舸說,與之前參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相比,國務院批覆有三個較為明顯的變化:一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專業人士可以持有基金公司5%以上的股權,可以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和非主要股東,這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,有利於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,充分肯定了人力資本在資產管理行業中所起的核心作用;二是取消對股東組織形式的限制,也不再要求持續經營3個以上會計年度,為各類主體進入基金行業提供更加便利、均等的條件和機會;三是從消極條件方面,提出了對實際控制人的資質要求,防止不良機構和個人控制基金管理公司。  (原標題:專業人士可擔任基金公司主要股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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